(三)社区灾害风险隐患处置。具体包括自行处置、与专业部门有效联合处置和及时详尽上报信息。即巡查人员可以即时解决、简单细小的灾害隐患当场进行处置;对于排查中发现的专业、复杂的灾害隐患,及时联系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部门协同解决;对排查中出现的大范围的、社区无法控制解决的灾害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当社区周边公安交通、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及大型群众集会等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所在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指挥调度,积极参与相关保障和处置工作等。
第十三条 预案制定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明确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应急小组责任人、联系方式,设立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社区弱势群体制定先期处置应对救助措施;确定社区灾害信息员,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做到灾害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及时准确向社区居民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案内容 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内容应包括有效的组织保障、科学的预警响应(专业部门发布预警后)、充分的物质保障和合理的专业分工。具体涵盖明确的领导机构、协调的指挥系统、通畅的信息联络、全员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预警的科学分类、启动标准的简单明了、预警信息的有效传递、规范合理的经费预算与审批、统一有效的物资储备与调配、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与保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持、网络通信、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各专业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预案评估 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评估具体包括自我评估与修正、专家评估与网络交流。社区制定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应当坚持每季度、每年度分别进行自我评估。社区根据自我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对策,修正预案。社区应当加强与各领域专家的联系,从不同专业角度对自评的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进行评估,记录修改建议和意见,充实到本社区预案中。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与国内外社区的交流,探讨现代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的更新与完善。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 社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民政、卫生、民防、地震、消防和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专业救助队伍的作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演练具体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要及时分析总结演练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提升社区的应对能力。
(一)每年在“国际减灾日”、国家“防灾减灾日”,积极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演练等活动。
(二)社区应将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的制定与实际演练紧密结合,在演练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涉险人员安全;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现场及周围相关人员疏散;组织现场急救和医疗救援等演练活动。
第十七条 宣传培训 要通过定期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灵活多样地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综合防灾减灾培训,使其掌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包括在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发生不同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洪水等气象灾害、火灾等)后的逃生自救、互帮互救等基本技能。适时开展社区间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经验交流。
(一)社区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及可能面临的灾害风险,有侧重点地进行交通安全、医疗救生救护、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环境安全与防雷安全等综合防灾减灾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