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充分履职,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专项业务指导;密切配合,以整合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资源、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为首要任务,在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及应对、后期处置等环节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与社区居民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备标准体系,保证和提高建筑物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强化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物资、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志愿者等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及应急志愿者的管理体系。
(六)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考评。各区县要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的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区等考评范围,严格考核督查。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立足于增强社区居民乃至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附后),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
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预案制度、物质装备、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所属社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加强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有序运行和首都安全稳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结合国家减灾委《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和民政部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本市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