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做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配备和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各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救援工具;应急广播、喇叭、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手电筒、应急灯等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具体储备规模和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救灾储备物资标准等研究制定。倡导社区居民家庭针对社区易发生灾害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配备逃生绳、收音机、手电筒、哨子、灭火器和常用药品等减灾器材和救生防护用品。
(九)强化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面向大众的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社区现有图书馆、文化站、学校、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设置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专栏、张贴有关宣传教育材料。在每年“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期间,社区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市及区(县)尽快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强化民政灾害救助、防灾减灾工作职能,健全、充实区(县)、街道(乡镇)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保证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落实。要健全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将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履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安监、广电、民防、地震、气象、消防、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尽快提升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市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实际,不断促进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同步发展,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编制部门加强对综合防灾减灾机构设置的研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及人员配备等工作;教育、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商务、文化、卫生、信息化、安监、广电、民防、地震、气象、消防、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二)加大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投入。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区县、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本市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投入机制,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根据民政部门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住人口、城乡区域特点,结合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客观需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预警及通讯传播系统建设、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完善与规范、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配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基层灾害信息员的职业资质培训鉴定及应急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区县的支持力度。
(三)科学规划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区县、乡镇政府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纳入本地城乡基本服务体系,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和城乡社区建设内容。要突出抓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安全便捷、整合资源、强化功能”的要求,统筹规划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救灾装备停放地、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点。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