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实行区县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民政及各相关部门职责,指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完成以下任务:
(一)建立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本市各社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领导协调小组召集人和成员职责,并根据工作分工扎实开展日常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在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二)编制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城市、农村社区的区域空间差异、易发灾害种类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在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现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的基础上,向基层社区拓展,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全覆盖。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因地制宜,明确基层社区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应急处置、避灾安置、生活救助、信息传递等工作,细化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程序,实现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各项工作与《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缝衔接,确保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社区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治理。各社区要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设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灾害隐患,在本区县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可能存在的灾害风险做出科学、系统的评估,及时落实相关预防治理措施。社区要制止违章建筑,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在灾害隐患未消除前,编制社区灾害隐患分布图,并告知社区居民和单位。要掌握社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和伤残人员等群体的情况,为有效保护和转移安置社区居民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队伍建设。整合民政、公安、气象、地震、水务等部门在基层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职责,依托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以社区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安保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支持和鼓励社区内的公务员、医生、教师、学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民兵等人员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服务工作。同时,注重协调、吸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物业公司)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做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
(五)加强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监测和信息报告。建立健全社区灾害日常监测预警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和灾害信息员要及时报告灾害隐患和相关灾害信息。建立完善社区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社区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相互补充、支持,做好与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各方面的技术衔接,及时准确地向社区居民发布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六)开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培训和应急演练。社区应结合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民政、卫生、消防和红十字会等资源,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安排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避灾自救技能培训,传授逃生技巧、医疗救护知识等。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志愿者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及应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助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本市城乡各社区,充分考虑城市、农村区域空间差异因素,通过确认、改建、新建等方式,将社区内的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设定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794-2011)等专业标准、设计规范和安全指标要求,具备供水、供电、公厕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要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标明救助、安置和医疗等功能分区,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社区居民能够在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到达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