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校车使用行政许可的受理、征求意见、提出审查意见、许可等相关工作。
8.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市公安局
1.会同教育、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本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行政许可,负责其中关于申请校车注册登记、检验情况及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审查工作;依法对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过渡期限内的替代车辆)发放校车标牌。
3.依法依规对校车半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和校车标牌进行管理。
4.依法依规对校车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依法依规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年度审验。
5.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上道路行驶的校车进行管理,切实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畅通。
6.依法加强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非经营性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督促上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等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上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检查校车上配备的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及其性能,检查校车卫星定位装置及其行驶记录功能。
7.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8.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四)市交通运输局
1.会同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本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其中关于校车运行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