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和乙类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费用控制和服务效率等信息。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2012年在大冶市、丹江口市、竹山县、当阳市、枝江市、谷城县、宜城市、钟祥市、孝昌县、应城市、监利县、红安县、麻城市、通城县、建始县、广水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20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每个县(市)原则上选择1所县级综合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选择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精心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和省医改办备案。
2启动实施。2012年9月10日起,所有试点县(纳入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3全面推进。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4总结评估。2013年4月底前完成总结评估,形成基本路子,为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试点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