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实现“一站式”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园区投资软环境,现就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决定如下:
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为便于企业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该事项委托或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项目防白蚁合同进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2、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
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闭合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应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将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4、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按规定在市有形市场进行自行招标后,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监督及备案。
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
园区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6、建筑节能评估备案
园区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备案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7、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二、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