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实现“一站式”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园区投资软环境,现就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行政事项下放海口综合保税区实施决定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为便于企业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将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2、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
园区内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实施。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闭合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将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4、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自行施工招标备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园区项目按规定在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自行招标,由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及备案。
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
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6、建筑节能评估备案
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7、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园区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海口综合保税区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二、市发改委
1、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下放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市民防局
1、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四、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