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海口市地区总部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申请认定为职能性总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理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海口市职能性总部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管理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管理中心等职能性总部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接受职能性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母公司对拟任职能性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管理中心等申请认定为职能性总部的,除本条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