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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府〔201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2年4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981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5元。

  二、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075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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