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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2012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1995年9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7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优化、美化城市环境,迎接全国卫生大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特对我市烟草广告的设置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各类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中小学校;市区内主要街道、绿化带两旁、人行天桥、交通护栏及车体;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控制地带及其他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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