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市交警部门负责,市工商、交通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车”等违法行为,堵截非法生产、改装的“三车”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治理违法“三车”。
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三十)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建设部门配合,抓好对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治理,对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一)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市工商、文体部门配合,抓好对娱乐场所噪声的治理,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十二)市工商、文体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餐饮服务业核发相关证照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其有关环保审批手续,超标排放噪声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屡教不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证照予以吊销或不予年审。
(三十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抓好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从严控制。
(三十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公安部门配合,抓好对商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噪声的治理,依法查扣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减少噪声扰民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三十五)违法建筑集中拆除工作实行“局报、市批、区拆”的工作机制。
(三十六)各区是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监管主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消除,把违法建筑化解在初始状态。
(三十七)各区要坚持“控制新建、打击在建”的原则,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达到“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目的。
(三十八)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国土部门配合,建立协同查处违法建筑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
(三十九)市规划部门负责,市国土、法制部门配合,抓好我市个人建设住宅报建的立法工作,给本市个人建设住宅提供合法建设的渠道。
七、严肃责任追究
(四十)对落实《意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