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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七)市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明确“五小”单位(小饮食店、小理发美容店、小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小副食店)的经营场所条件,完善审批程序,从严把好审批关,从源头上减少店外占道经营。

  (十八)市药监部门负责抓好对小饮食店、小理发美容店、小娱乐场所、小副食店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适当提高准入标准,完善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改善经营环境的卫生面貌。

  (十九)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擅自经营的“五小”单位进行清理取缔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五小”单位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各区负责,市城管执法、工商、药监、卫生、环卫等部门配合,要本着“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区域和路段适当建立疏导点,规范和疏导小街小巷占道经营,并设立“市民监督牌”,公示疏导点的疏导范围、疏导点性质、营业时限、卫生责任、文明规定及管理人和监督人的姓名、电话。

  (二十一)各区负责,市商务、工商、城管执法部门配合,要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引摊入市,缓解占道经营管理压力。

  (二十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配合,加强对户外悬挂物、充气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城市道路及两侧的公共设施、行道树上设置条幅、彩旗及户外悬挂物、充气物,确保市容整洁。

  (二十三)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宣传、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亭类的清理整治,还路于民。

  四、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二十四)市交警部门负责,市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配合,大力查处汽车违法停放行为。对全市重要路段、区域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违法停放汽车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五)各区负责,市交警、城管执法部门配合,抓好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管理工作,取缔擅自设置的停放点,规范经批准设置的停放点。

  (二十六)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规划、交警等部门配合,恢复建筑配套停车场功能。重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

  (二十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抓好道路临时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专项规划对主城区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场重新调整,并对咪表泊车技术进行改造更新。

  (二十八)市交警部门负责,市交通部门配合查处违章入市、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超期报废、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入市的人力三轮车,确保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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