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51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把海口建设成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查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等。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区政府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区常务副区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城市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考核城市管理责任制、目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各区和街道(镇)应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四)各区是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主体。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做到全天候作业,交接班不留空挡,无大面积漏扫现象,做到路见本色。
(五)各区应加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和夜间垃圾的管理。小街小巷清扫保洁必须做到“两扫三保”,一般路段清扫保洁至21:00时止,重点路段清扫保洁延长至24:00时。夜间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统一垃圾收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