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工作。
第七条 出让项目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项目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项目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
(五)权属证明文件;
(六)出让地块位置图及现状图;
(七)宗地界址图;
(八)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九)土地评估报告;
(十)评估地价确认文件;
(十一)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第(二)、(三)、(九)、(十)须留存正本。其他各项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八条 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坐落、四至、出让面积;
(二)土地来源情况(收购整理前的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及权属状况等);
(三)收购整理情况(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补偿、地块现状等);
(四)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核查情况,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五)地块规划用途及规划条件;
(六)出让年期;
(七)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属尚无基准地价的区域应予注明);
(八)土地价格评估及评估地价确认情况;
(九)收购整理成本和出让价格的测算及底价确定的情况;
(十)拟采取公开出让方式;
(十一)实施出让时间安排;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市局土地利用处负责查收区县土地出让项目的备案材料。经审查,报备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备案登记。对土地出让信息不完整或附件资料不齐备的,当场告之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 对受理备案登记的项目,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局土地利用处签发的土地出让项目受理备案登记通知书,对是否达到“净地”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核实,并在4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市局土地利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