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2010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乡镇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35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酉阳等县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09〕73号)和《重庆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0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农民少量采伐限额(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市林业局总体部署,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县已纳入了全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森林采伐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能够激发广大林农发展林业和经营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好展。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大事、要事来抓,将其纳入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长期目标来抓,并明确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林业站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是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照内容,扎实开展
按照《石柱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我县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2010年1月至9月,其具体内容是:简化使用采伐限额中的消耗结构指标和采伐类型指标;开展其它林木类采伐管理、简化审批环节、采伐指标公平公开分配试点。
(一)简化采伐限额中消耗结构指标
坚持“十一五”期间年度采伐限额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简化采伐类型指标控制。按照林权所有人或森林经营者申请采伐林木的用途,充分尊重林权所有人的处置权,采伐证办理时按林权所有人申请意愿填写消耗结构(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林农依法采伐的林木均可进入流通领域。
(二)其它林木采伐管理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