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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危害。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和职业康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中央驻陕及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方式运行。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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