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安排森林公安对火灾肇事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处理,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指导各地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森林火灾及重点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扑火技能培训。
4.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并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县发改委: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6.县财政局:按规定把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各乡镇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资金。
7.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危险化学品(燃气、燃油、民爆器材、化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有关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8.县科委:负责森林消防方面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生产领域森林消防用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区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0.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的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和文明扫墓祭祀,负责殡仪活动场所和公墓墓区火源管理工作。
11.县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2.县城建委:负责园林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3.农委: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时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林缘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4.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报道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在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15.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对旅游团、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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