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探索全科医生培养方式、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在基层逐步建立。(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7)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8)开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上半年开展一次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笔试题目,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集中组织面试和考核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9)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50 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520 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2484 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21689 人次;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卫生人员1261 人次。(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11.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支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完善、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南宁市武鸣县、柳州市鹿寨县、桂林市兴安县和永福县、防城港市上思县、玉林市容县、百色市田东县等7 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 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制定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费用标准。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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