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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 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 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循序推进,重点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及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深入实施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增强组织实施工作的协调力、控制力和执行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绩效考核,确保改革持续、有效、深入推进,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保率巩固并提高到96%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 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 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 元以上。(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 倍以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 倍以上,且不低于6 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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