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治安保障
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台风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防汛抗旱及防御台风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抢险物资和器材。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台风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8 资金保障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局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根据台风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台风灾害设施修复补助。
自治区财政设立有专项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市防汛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申请。
6.9 技术保障
市以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热带气旋、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预报、防台抢险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防御热带气旋的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培训工作,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防台风演习。
7.1 宣传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定期与不定期在本部门对外宣传栏编辑板报对公众宣传防台风知识;在日常或台风来临之前联系贵港广播电视台、桂平广播电视台、平南广播电视台,播放台风预告和防御台风知识宣传片。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2 培训
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的防台风抢险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热带气旋知识、防台风知识和防风预案作为培训内容。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台风抢险技术骨干和防台风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台风抢险技术人员和防台风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要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