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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2年度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2年度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广府函〔2012〕4号)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广元市城区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划拨申请出让、出让续期及改变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已于2011年3月23日(广府发〔2011〕10号)公布实施。现结合实际,对级别范围、商服用地出让续期区别楼层及不临干道和主要街道的认定等问题作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已建成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自行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办理转让手续(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和非法定继承,下同)、出让土地申请续期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事项。

  二、办理上述事项按本通知公布的楼面地价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即商服40年、住宅70年的楼面地价(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地价)。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坐落与实际位置不一致的,以房屋实际坐落位置所对应的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对于土地级别覆盖区域,文字难以描述准确的,以所附图件标示为准。

  五、对不临干道和主要街道(具体范围由国土部门确认)或虽临干道和主要街道但宗地进深超过30米以及临街进深超过30米的商服用途房屋分摊土地办理划拨转出让、出让续期以及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级别标准下调30%计收。

  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七、房屋分摊土地续期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请续期后的年期修正系数与原剩余年限的年期修正系数差乘以相应用途楼面地价(见附表三)核算, 土地收益还原率为商服7.21%、住宅6.51%、工业6.5%。其中:原改制企业出售给职工的住宅土地出让年限到期,首次申请续期的,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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