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机工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机户的信贷扶持力度。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支持。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农机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服务公司)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信贷政策,各区县政府和金融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解决中小农机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切实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税费优惠政策。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农机专业合作社申办工商登记和年检,不收取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保障农业生产燃油供应,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用排灌电价政策。
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属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不断加强农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机耕道路建设、提灌抗旱设施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建立电力提灌站管护的长效机制。要将农村机耕道路、提灌抗旱设施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涉农项目重要建设内容加以实施,逐步构建“进组、入院、到田”的农村机耕道路网络,改善农机作业和农机通行条件,恢复、新增农村机电灌溉面积,不断增强抗旱保栽能力。完善农机质量鉴定、安全监理、推广培训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机电提灌服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农机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机科研中心、试验场地、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场库棚建设,对停放农机具的场库棚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办理手续。
(五)建立考核制度。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三农”工作考核范围,并由市目督办进行专项督查。各区县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保障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