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材料;
4、同级或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5、业务主管部门检查水利厅机关有关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五条 不需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与水利厅无关人员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印发的不需办理的一般参阅性文件材料。
(二)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物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定稿除外);
4、反映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及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等文件材料;
5、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仅供当时工作参考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机关的文件材料:
1、抄送、抄报水利厅阅知,但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报送水利厅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等文件材料;
第六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厅机关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按时归档。
第七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处室或单位文书人员负责归档,经办人员或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划分原则与标准详见《水利厅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
第九条 水利厅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利厅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包含纸质印制件、定稿及签发页;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