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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冀水办[2009]12号)


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厅办公室结合机关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水利厅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进一步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水利厅机关(包括档案由水利厅机关代管的事业单位,以下同)工作人员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归档是指水利厅机关各处室文书或经办人员,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机关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水利工作的批示、指示、讲话、题词等文件材料及其视察水利工作的声像材料;

  3、上级机关召开的与水利有关的重要会议文件及声像材料;

  4、上级机关对水利厅请示的批复及批转水利厅有关意见或建议的相关文件材料;

  5、省(部)以上单位表彰水利厅有关业务工作或人员的文件材料。

  (二)水利厅机关产生的文件材料:

  1、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及其他各类专业会议文件材料(包括声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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