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消防部门职责。负责对经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移民等部门认定手续、资料齐全的五层(含五层)以上多层建筑移民安置房,依法实施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对有关手续、资料不齐全的移民安置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存在有火灾隐患、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移民安置房,不再追溯其消防手续的合法性;对存在有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移民安置房,由各淹没、安置乡镇及各行业部门督促移民安置房整改,彻底消除其火灾隐患后,不再追溯移民安置房消防手续的合法性。
4.移民部门职责。负责移民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做好移民身份认定、基础材料提供、收集,以及移民安置房五层(含五层)以上多层建筑质量安全鉴定经费每户200.00元资金的筹措。
5.国土房管部门职责。负责对五层以下建筑,符合用地条件或可补办用地手续,并经县城乡建设、规划、移民等部门认可的移民安置房,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负责五层(含五层)以上多层建筑,符合用地条件或可补办用地手续,并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移民等部门认可的移民安置房,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三、分类处理,特事特办
(一)集中与分散办理相结合
对五层以下建筑,县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原程序,只要县规划、移民部门确认的移民安置房,就可及时办理。对五层(含五层)以上多层建筑,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公安消防、移民等部门,以淹没、安置乡镇为单位集中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坚持以办理程序规范,方便移民为原则,并填写《三峡工程石柱库区移民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联合办理审批表》(附件2)。
(二)严把质量安全、确保不留隐患
为了确保移民安置房质量和消防安全,对五层(含五层)以上多层建筑,不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移民安置房,要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对存在有火灾隐患的,必须整改并提供消防监督检查合格记录。
(三)确权要准、权证到位
移民安置房建房项目业主为房地产权(总证)登记主体。凡移民安置房建房项目业主已经消失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由县移民部门代行主体资格;凡淹没搬迁及结构调整工矿企业自建房业主因企业关闭破产而法人终止的,由淹没工矿企业搬迁及结构调整办公室代行主体资格。对移民建房住宅建设用地超淹没面积部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土地性质核发房地产权证。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证金的,按出让土地性质核发房地产证权。移民非住宅用房建设用地超面积部份,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迁建规划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1999〕17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