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节能减排市场化
(二十七)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严格执行《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将能效测评结果作为获得示范资格和奖励资金的必要条件。修改完善《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大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能效测评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审批办、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二十八)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严格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0]95号)要求,完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实施绿色建筑咨询、设计、评价收费标准,防止低价无序竞争,促进相关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厅设科处、计财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二十九)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十、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三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完善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省建筑节能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设科处、计财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根据各地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节能墙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