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省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厅计财处、设科处)
(二十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特许经营。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和规范特许经营制度。二是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研究,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建立完善省、市(州)两级评审体系,逐步使等级评审工作制度化、常规化。三是积极探索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管理运营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乡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厅计财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二十三)健全法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研究制定与《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律地位。(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法规处)
(二十四)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加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国家标准、规范的宣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三是切实加大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的执行力度。(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建管局、省造价总站、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二十五)加强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开发建立污水处理厂营运管理考核信息平台,督促营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将污水处理厂营运绩效与各类奖补资金挂钩,建立污水处理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对运行负荷长期不达标或无故不运行的地区采取约谈、限批或停止资金拨付等限制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重点对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管;按照技术标准和市场化原则,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从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监测;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逐级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厅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责任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减排统计监测与核查核算办法、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开展年度工作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评价,通报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法规处、省节能墙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