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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一是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严格项目审查,合理确定项目规模与处理工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提标改造。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库,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十二五”管网建设计划的落实。三是按照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试点,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地级城市达到70%以上、县(市)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尽快形成标准统一、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协同管理机制,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提升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能力。二是强化闭合管理,狠抓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到达95%以上。三是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城镇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对所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四是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引导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要素及系统配置,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五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季采暖温度不得高于20度。六是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与稽查,严格准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十一)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一是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住建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2012年完成武汉、宜昌、襄阳、十堰、黄石、荆州等6个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并启动其他设市城市综规编制工作。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所有设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运量快速公交客运体系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城市路网结构,提升路网功能,优化配置比例,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站设施建设,指导武汉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三是积极倡导绿色交通。认真组织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指导地方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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