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规划(2011~2015)》,制定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现全省17个市州绿色建筑全覆盖,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研究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以城市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综合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支持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武昌滨江商务区“零碳未来城”、咸宁华彬金桂湖低碳生态区等城市新区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帮助指导政府投资类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4年,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开始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同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责任单位:厅设科处、规划处、房产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造价总站、省建科院)
(七)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城镇既有建筑存量及不同年代典型建筑能耗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和建筑用能状况,科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研究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支持武汉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加快实施与法国合作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探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相关政策措施,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借鉴。研究制订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以机关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城改造工程、城市市容整治工程,引导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推广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5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积极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开展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八)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以及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公共建筑用能运行管理,力争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5%以上。组织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能耗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选择一批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2012年启动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市级监测平台建设;2015年前,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能耗监测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对接,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