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并形成每年节约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通过提高建筑能效水平,逐步提升65%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建节能建筑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27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4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5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65兆瓦,形成常规能源年替代能力21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85%以上,县级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90%;继续巩固县级以上城区“禁实”成果,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
  (三)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4万吨,氨氮削减能力2万吨。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市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宜昌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全省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和无害化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调整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四)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充分体现我省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的八项必要条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限制使用淘汰落后的墙体材料,将“禁实”工作逐步向乡镇延伸。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严格落实“禁现”规定。(责任单位:厅规划处、设科处、审批办、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散装水泥办、省质安总站)
  (五)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贯彻落实《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关于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对列入国家示范的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工作督导,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评估,确保示范取得成果,示范效应得到发挥。(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节能墙革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