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相关政策、岗位结构比例以及编制、员额状况,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等因素,确定岗位设置架构,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常设岗位与非常设岗位分别填写);
(4)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核岗位设置方案;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规范编制各岗位说明书;
(6)组织讨论。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7)研究通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岗位设置具体实施方案;
(8)组织实施。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等实施工作。
四、关于岗位聘用
8.常设岗位过渡聘用的范围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含在编的工勤人员)。非常设岗首次聘用的范围为雇员和其他未纳入编制管理但有职务任命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9.在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前,除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聘用及政策性安置外,暂停其他人员聘用聘任。
10.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控制相应岗位的人员数量,超结构比例10%及以下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11.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首次聘用时,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其所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学位人员暂定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硕士学位人员暂定为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人员暂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和中专学历人员暂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1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市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申请设置,待省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资格条件标准后,再组织申请设置和人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