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被督办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审核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并网上公示查处结案情况;
(四)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布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一般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天内下达。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督促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意见,获取调查结论;
(二)依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三)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向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以下材料:
1、事故事实材料;
2、针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建议;
3、针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处罚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后,被督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并将督办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和解除督办申请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较大及以上事故督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期限完成。
省住建厅确认督办完成后解除督办。
第八条 因有特殊情况,事故查处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被督办单位在督办时限到达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书面说明无法办结的原因,并明确督办事项办结时间。
第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省住建厅按规定参与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事故查处督办工作。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督办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省住建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开展事故查处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