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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鄂建[2012]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增强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行业管理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查处督办;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建厅负责协助上级查处督办。
  事故的查处督办和协助查处督办的具体工作由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省质安总站)负责。
  第四条 事故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后,省住建厅安委会提出督办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省住建厅名义向事故所在的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督办单位)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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