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土部门履行催告程序时,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附件4)。
第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对于催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第八条 国土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附件5)。认真复核案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应当再次进行现场复核,认定已履行义务的,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十条 《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满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程序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案件催告呈批表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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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立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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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单位
| 单位名称
| | 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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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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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名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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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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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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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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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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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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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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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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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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