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国土部门履行催告程序时,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附件4)。
  第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对于催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第八条 国土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附件5)。认真复核案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应当再次进行现场复核,认定已履行义务的,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十条 《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满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程序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案件催告呈批表

案  由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当 事 人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个人

姓名

 

电话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当 事 人

履行情况

 

承 办 人

建 议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