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2〕17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
为保障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案件。
第三条 国土部门对需要进行催告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催告呈批表》(附件1),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催告书》(附件2)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催告书》应由两名案件承办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3),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