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须由市政府挂牌督办事项的,经本县区政府、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拟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通过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应明确隐患情况、治理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等督办工作要求。其中,治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治理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督促治理单位积极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治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督办单位分管领导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被督办单位每季度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治理期间,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每半年向社会发布治理进展信息。
第十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结束市政府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纳入下一批市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被督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及时送达被督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