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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下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对在全市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被督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治理单位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拟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书面报告。拟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报告,须经本县区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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