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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2.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行政区域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一)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逾期未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进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时,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并附以下材料: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上一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经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职工花名册。
  (三)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各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经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职工花名册报主管税务部门。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应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列入议事日程,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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