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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六、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重点建立龙头山采矿区和平南稀土矿区“打非”长效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一)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财政部门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安全技术攻关以及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等。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二)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安全源头管理。对新(改、扩)建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工贸企业、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就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其它工贸企业、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安全条件论证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严把安全条件审核关。对重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核或者审核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构建安全、高效的高危行业产业体系。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兼并重组、进园入区,依法淘汰、关闭整合一批设施设备简陋、工艺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不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新建的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且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予以关停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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