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财务部门应每月(半年或一个季度)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的合作勘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结余续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合作勘查项目的工作经费由合作勘查开发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书的设计工作量作一次性安排,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和贵州省地矿局批准后下达各项目承担(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 在审定的合作勘查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财务部门须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将经费分批下拨各项目承担(参加)单位。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下达的资金预算控制数专项使用,专项管理。
第六章 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根据《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确立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按规定一切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都应当按规定计入项目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原则:
(一)人员费:指直接从事合作勘查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福利性开支等。
(二)专用仪器设备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生产、生活装备等购置费或租赁费(折旧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费、施工费、加工费等。
(五)用地补偿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六)差旅费:指为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行李托运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合作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