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我市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2〕733号)
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正常投运脱硝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截止2011年12月份,脱硝设施已建成投运的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2号燃煤发电机组。
二、试行条件。凡脱硝设施投运正常、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排放浓度达到规定标准、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脱硝设施。
三、电价标准。符合以上范围和条件的脱硝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0.8分的脱硝电价。
四、电价结算。脱硝电价按半年结算。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部核查核算数据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月均投运率、脱硝效率、排放浓度等)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上网电量,确定各机组脱硝电价,通知电网公司执行。
经审核,2011年12月--2012年5月,天津军电热电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公司的2号燃煤机组脱硝加价电费分别为1368万元、1320万元、2104万元。由与上述企业结算电费的电网公司予以支付。
五、燃煤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运行脱硝设施,并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对发电企业拒报、谎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将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硝加价。
六、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煤企业(机组)脱硝电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О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