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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粮食质量卫生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对粮油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和指导。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不同层级明确的监管对象,加强对粮油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指导各类粮油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检验手段。要督促粮油经营者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落实质量安全措施和责任。要采取签订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向监管部门备案等措施,切实将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等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粮食收购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程序和条件,严把准入关。要督促企业配备必要的质量安全检验设备。

  三、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一)加强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本地粮食生产实际,编制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粮食品种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常规质量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加强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对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影响储粮安全的水分和杂质含量以及储粮药剂残留等指标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能力。对检查出的储粮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通风、整理等措施加以消除;对查出的不符合国家食用安全标准的粮油,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强对其处理的全程监管,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各地粮食行政部门在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状况,应立即组织进一步的专项调查,摸清污染范围、数量和程度。在库存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应及时封存,按有关规定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必要时应组织开展进一步排查。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部门报告。在市场监测中发现大米和小麦粉中出现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问题,要追溯问题粮食原料来源,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协同监管。

  四、强化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总体目标,省局将大力加强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以省级粮食质检中心为龙头,市(州)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为骨干,产粮县粮食购销和粮食加工企业化验室为基础的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各地要尽快落实质量检验机构资金、场地、人员以及设备等,争取取得计量认定资格。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实施项目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补充更新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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