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县级“三支一扶”办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已成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定向招录公务员(选调生)或事业单位招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期满考核结合服务第二年年度考核进行,统一由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服务单位具体实施,一般在每年5月份安排,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5%以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经市级“三支一扶”办核准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同意。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要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并存入个人档案。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考核奖励经费,直接发放给本人;考核不合格者,提前解除服务关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由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按程序为其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提出申诉。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及时核定答复。
第三十一条 每年在当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中开展一次“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人数一般控制在全省当年期满总人数的5%以内;每三年开展一次“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具体评选表彰工作按照《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