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批准。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的,视为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终止服务,服务关系即时终止。服务期间,如出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关系终止等事项,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级“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级“三支一扶”办应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市级、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反映;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各级“三支一扶”办受理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经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级“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期内,治疗痊愈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志愿服务。服务单位和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关系。并由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报市级、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不再办理保险。未完成服务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期满优惠政策;但经批准离岗人员的服务期限仍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办法按省人社厅《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离岗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1〕61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