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到37个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与国务院明确的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服务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一至两级),从报到的当月开始,由服务单位会同县(市、区)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并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活补贴标准未按程序核定前,应由服务单位先行垫支必要的生活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支医、基层计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安排其到基层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从事服务工作。见习期包括在两年服务期限内。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服务单位明确专人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传帮带,并根据其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岗培训;服务期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在基层岗位上服务,原则上不得借用。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在本岗位实际服务满一年、经服务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核准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未经批准的,借用时间不视为“三支一扶”服务期。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原服务单位和拟接收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服务岗位的调整。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县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市级“三支一扶”办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省内跨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服务岗位的调整,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基层计生、基层人社等不同服务类别间进行,也不得在“三支一扶”计划与“村官”、“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不同项目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