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公告。按照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招募计划和要求,每年4月底前,由省“三支一扶”办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三支一扶”计划。
(三)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服务所在市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双向选择(或考试考核)。每年6月份,由省统一组织县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与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拟招募”对象(报名人数与招募计划比例达到3:1以上时,视情况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由各级“三支一扶”办按照《湖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细则》规定录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
(五)岗前培训与体检。每年7月份,由省统一组织“拟招募”对象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岗前培训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我省农村基层现状和发展前景、和拟服务岗位的基本情况等。培训期间,对“拟招募”对象集中组织体检。省“三支一扶”办对岗前培训结业、体检合格者发放《选派通知书》。
(六)选派到岗。每年7月底前,“拟招募”对象凭《选派通知书》按时到服务单位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拟招募”对象报到后,由县级“三支一扶”办将其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中的状态由“拟招募”更新为“当前在岗”状态并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由县级主管部门落实岗位并组织服务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省“三支一扶”办据报到情况发文确定正式选派到岗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名单,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如因“拟招募”对象未到岗出现计划余缺时,由省“三支一扶”办统筹调剂补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选派当年7月份报到时起算。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期满后原则上不续签。
第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口统一由县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