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色和那个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2]3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扶贫开发办、团委,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鄂各大专院校:
《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农 业 厅
湖北色和那个卫生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 青 团 湖 北 省 委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根据《中组部、
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系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对口安排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基层计生、基层人社等岗位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