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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二)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冒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五)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七)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单位(项目)发生事故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评价人员,按照《管理规则》第十四款的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议注销资格:
  (一)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 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安全评价标准的。
  (七)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九)未通过资格登记审查考核的。
  (十)有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省安监局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
  (一)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评价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1.未按时和如实上报工作总结、评价报告项目清单及项目委托书复印件等资料的。
  2.检查考核时,到场的安全评价人员少于检查考核要求参加人数的。
  3.没有按要求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的。
  4.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5.提供同一个项目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报告的。
  6.未按要求建立工作网站和未按要求在工作网站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7. 技术服务收费不在指导价格内的。
  以上通报批评事项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评价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在没有资质的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
  2.在机构资质有效期内均未按要求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或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的。
  3.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及内容的。
  4.因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等问题受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监局处罚或通报批评所涉及的项目组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被处罚或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的机构均列入“黑名单”,省安监局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对机构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重点监管。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罚;一年内未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取消优秀机构评选、业务范围增加、资质升级、省外甲级机构备案等方面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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