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参与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摊派财物、报销费用;不得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时,应审查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机构是否具备有效资质(外省的机构是否在我省备案)、承担的项目是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是否有项目组负责人和其它至少1名项目组成员到被评价现场的影像资料及书面证明、评价收费是否在指导价格范围内;安全评价人员是否具备有效资格、是否在本机构注册、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安监部门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工作中,应当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失实等严重问题的,应当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有群众举报或用户投诉并查实、内部管理不规范的机构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第三十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机构(含外省备案机构)考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省安监局对全省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将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发挥支撑作用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另行规定)。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处理。市州安监局参与本地区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本地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分支机构的监管纳入机构的统一管理。
对机构(含外省备案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备案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评价单位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安全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回访以及收费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列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按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